南都訊 記者邵銘 佛山億萬富豪區某華被控雇兇殺情敵案,經過一審、重審、二審、再審,先后被判無罪、有期徒刑6年,最后省高院提審,終審判決無罪。昨日,南都記者獲悉,佛山中院決定:向區某華賠償28萬余元,并以口頭方式向區某華賠禮道歉。
今年8月12月,區某華向佛山中院申請國家賠償165萬多元,認為被錯誤關押1190天,人格尊嚴和個人名譽受創,并要求佛山中院在人民法院報、南方都市報澄清案件事實,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佛山中院經審查認為,區某華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該院應予相應賠償并賠禮道歉。其中,國家賠償金為2012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182.35元乘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即216449.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決定為65000元。
佛山中院駁回了區某華其他賠償請求。
案情回顧
妻子有外遇 雇兇教訓情敵
區某華是佛山市南海區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案發前其身家已有數億。被害人葉某曾為佛山市城區公安分局民警,辭職后在佛山市區經營一家叫“夜色風華”的娛樂場所。
據禪城區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區某華得知妻子與葉某有婚外情,與其弟區潤文商議找人報復葉某。兩人約見了朱志勤密謀報復。2006年5月10日凌晨3時許,在朱志勤指使下,李勇等人在禪城區福寧路持刀追砍葉某,但被葉逃脫,葉某受輕微傷。同年11月12日凌晨4時許,李勇等人再次持刀圍砍葉某,致其死亡。
該案破獲后,區潤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李勇等分別被判無期及有期徒刑。
而區某華在偵查階段就被另案處理。2008年禪城法院一審判決,第一次對葉某實施故意傷害時,葉某受傷輕微,故區某華該次傷害不構成犯罪。之后區某華曾要求區潤文等不要再“教訓”葉某。至此,區某華的犯罪故意和行為已終止。葉某第二次被傷害致死,均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與區某華有關聯。遂判區某華無罪。
檢察院抗訴,佛山中院二審認定區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區某華提出申訴,2012年12月省高院提審后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宣告原審上訴人區某華無罪,判決為終審判決。
區某華案一波三折
2006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區某華被刑拘,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2008年5月19日,禪城法院一審判決區某華無罪;
2008年10月23日,經禪城檢察院抗訴,佛山中院撤銷前判,發回禪城法院重審;
2009年1月22日,禪城法院判決,再次認定區某華無罪;檢察院再次抗訴;
2009年7月15日,佛山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區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8月14日,在區某華申訴后,佛山中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
2010年9月3日,在區某華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后,高院指令佛山中院再審;
2010年12月2日,佛山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2011年4月15日,在區某華再向高院申訴后,高院決定提審該案;
2011年4月20日,區某華服刑所在地的肇慶中院裁定,為其減刑二年九個月;
2012年7月30日,區某華刑滿釋放,實際執行刑期三年三個月;
2012年12月18日,廣東省高院在提審后,認為指控其犯罪的證據不足,宣告區某無罪;
2013年8月12日,區某華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佛山中院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