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 慈云寺橋、朝陽公園、101中學門口等多處地點成為一犯罪團伙實施搶劫的地點,該團伙4名成員主要利用甩棍等工具將被害人輕傷,3年內共實施搶劫11起。今天上午,4名被告人在朝陽法院受審。
上午9時40分許,四名被告人進入法庭,在法官核實信息時,李某聲音洪亮,稱自己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現涉嫌搶劫罪。”
檢方指控,李某于2009年7月24日晚進入朝陽區南三里屯泰岳豪庭某室內,竊取被害人蘋果牌A1278型筆記本電腦一臺及護照等物。
李某、伍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在海淀區金溝河胡同,將被害人的黑色豐田牌凱美瑞轎車副駕駛座旁的玻璃砸碎,竊取車內現金人民幣500元。
朱某、王某于2012年12月在朝陽區慈云寺橋東北角輔路,持甩棍將被害人李某某頭部打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劫取其挎包一個,內有現金人民幣一百七十元、蘋果牌iPad平板電腦一臺及身份證等物。
此外,檢方還指控了被告人在頤和園公園附近、上地東北旺路等地的犯罪事實。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包括黑色毛線帽、口罩及甩棍。
對于公訴人指證的搶劫事實,其中三名被告人表示沒有意見。
“我有意見。”針對公證人指證的第七起、第八起搶劫事件,被告人伍某稱,“我沒有伙同他人一起搶,我在開車。”伍某認為自己算是其他三名被告人的同伙,但自己并沒參與搶劫和盜竊,“搶的時候我不在現場,他們搶的時候我開車走了,搶完他們打電話我再回去接他們。”
面對法官的詢問,伍某說一開始知道他們去搶劫,只是自己不太愿意參與,“但是跟他們熟了,他們叫我我也就沒好意思不去。”他說,同伙搶劫完后給自己分了錢和一部諾基亞手機。
伍某的辯護人認為其應當被認定是從犯,他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伍某老家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其辯護人稱該份證明是居委會證實伍某平時表現良好以及其是中共黨員的身份。
李某稱自己全部認罪,但要檢舉揭發。該團伙中年紀最小的朱某自稱曾是我愛我家的員工,他說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我小時候母親去世,從小缺少父母的管教。”朱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
在法庭為自己辯護階段,王某稱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說聲“對不起”。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