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曾先生去餐館就餐,卻突遭鄰座火苗襲來將自己面頸等燒傷,原因是鄰座曹老伯吃干鍋自行添加液體酒精所致。郁悶的曾先生將曹老伯及餐館告上法院。近日,閘北法院判決曹老伯負全責,應當給付賠償金等共計22萬余元,餐館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2011年一個初夏的晚上,曹老伯在本市一家餐館用餐。席間,曹老伯點的“干鍋”酒精爐內的液體酒精漸漸用完,由于服務員暫時不在場,又看到別人都去旁邊的服務臺取來酒精自行添加,曹老伯便也照做。
誰知,曹老伯在沒有熄火的情況下直接將液體酒精倒入,火苗一下子躥出,借著空調的風向,猛然間撲向隔壁桌的曾先生,將他面頸等部位燒傷。
當晚,曹老伯與曾先生妻子簽署協議,曹老伯承諾對曾先生之傷負全責,并墊付醫藥費1.3萬余元及給付現金3000元。后經司法鑒定,曾先生右耳、面部、雙上肢灼傷,分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九級和十級傷殘。
事后,曹老伯“反悔”不愿承擔全部責任,他在法庭上稱,自己雖有過失,但餐館違規使用液體酒精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自己的過失與餐館違規使用液體酒精的行為,屬于間接結合,應根據過錯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因此餐館應承擔主要責任;至于事故后自己簽署的協議,是在不了解曾先生傷情及相關后果、餐館老板未到場、曾先生家屬強烈要求的前提下才無奈簽署的,自己存在誤解。
法院認為,曹老伯在用餐時發現干鍋的酒精爐內液體酒精燒完時,在未找到服務員的情況下自行添加液體酒精,從而不慎引火導致原告燒傷,具有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餐館違規使用液體酒精,且未有安全措施予以保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曹老伯于事故后為原告墊付的相關費用可在本案確定其賠償款項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