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系列評論之六
倘若集體土地暢通無阻入市,很容易對“土地財政”形成沖擊,這時候,不排除一些地方為了維持自己高位運行的土地存量的價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此一規定意味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將“同地同權同價”,這一政策無疑具有破冰意義,有利于打破土地市場的二元結構和剪刀差,尊重和保護農民的財產權,提升農民話語權,同時,還有利于提升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
不過,這一政策要想完全落實,并不容易。因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有個前提,即“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
首先得承認,這一前提很有必要。那么,什么樣的農村建設用地可以推向市場?規劃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合理制定,不至于成為農地交易的“攔路虎”,這都是需要正視的現實問題。
中央政府的規劃不可能管到村的建設。可行的辦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以下的基層政府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規劃。但規劃權下沉后可能會有兩個問題,一是盲目將轄區內的村莊占地列入商業開發范圍。二是另一個極端,倘若集體土地暢通無阻入市,很容易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形成沖擊,這時候,不排除一些地方為了維持自己高位運行的土地存量的價格,拿規劃做擋箭牌,限制甚至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這兩種情形都要克服,克服的辦法是加強村莊建設用地利用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的銜接,規劃編制做到公開透明,尊重民眾,尤其是農民的意愿,實現規劃的民主化與法治化。為此,國家有必要出臺一般性指導意見。
另外,土地的用途管制,也可能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難以逾越的門檻。防止此種情形發生的辦法,需要國家從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體制的設計開始。可以考慮在全國劃定農業保護區,采取一系列技術性措施,如連續大面積劃定、改變行政管理層次等,克服目前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很多弊端。與此同時,對于農業保護區以外的土地,可以看做允許做非農產業開發的土地,交給地方管理,中央不再干預,更不再進行指標控制。有了這個制度,便可以考慮將農業保護區之外的全部集體建設用地推向市場,允許農民和村集體自由交易。
財產權,只有在市場上進行自由交易才能實現。“集體土地入市”要讓農民和村集體真正受益,防止政策被地方架空,必須要在相關制度上進行更縝密的設計,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掃除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障礙。
(原標題:“集體土地入市”要防止被地方架空)
(編輯:SN090)